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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是指有責任監督和保護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受到限制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其他精神障礙嚴重的人應當設立監護人。沒有監護人的,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福州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順序是什么?
1.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首先,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由父母監護,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按照下列順序關押:(一)祖父母、祖父母;(二)成年兄弟姐妹;(三)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下列順序指定:(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5)愿意擔任監護人但須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監護人所在地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個人或組織"。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上述范圍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無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者居委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近親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之間發生由誰擔任監護人的糾紛時,有關單位和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其中指定一名監護人。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自愿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可以暫時不能行使監護權,可以委托他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受委托監護人為受委托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除特殊規定外,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受委托監護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